商标注册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一贯遵守的制度.但是,该系统具有商标的缺点蹲和积.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商标法应该改变目前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的方式,并明确规定注册不是获得商标的基础,而是应该借鉴采用使用制度的国家的做法,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并介绍实际使用要么有意使用作为获得商标权的基础。
作者认为,商标注册制度不能轻易被拒绝。首先,只要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制度,注册本身就是获得商标权的一种方式。其次,实际使用要么有意使用属于采用使用制度的国家/地区的商标法,例如美国和加拿大.除非我国的商标法从采用注册制度完全转变为使用制度,否则参考文献本身不仅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的商标获取制度混乱。
因此,应在克服上述缺陷的前提下坚持商标注册制度。可以遵循基于初步审查公告的归因原则和虚构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原则来改革相应的制度,即放弃首次申请,增加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使用公告发布前的转让和宣传用户不要采取制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消除商标蹲和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