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审查是否违反商标法50条规定?第号等商标审查违反商标法50条规定
您好,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号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期满不再续展的第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5月6日,商标局对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尚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之日起一年内,应对其驳回。
第号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期满不再续展的第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5月20日,商标局对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尚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之日起一年内,应对其驳回。
经查,第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4月13日。且号“汉粮”商标注册在第33类,号“水之柔”商标注册在第3类,商品项目并不交叉,标样也并不近似。第号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4月13日。且号“龙邦”商标注册在第10类,号“彩茜”商标注册在第3类,商品项目并不交叉,标样也并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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