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公司东北人商标
我是东北人餐饮连锁公司的法务,向您反映一项行政审查中的明显错误。
我司的东北人商标,注册号为,注册类别43类,一直在使用过程中,我司目前在全国所开设的连锁餐厅不下二十家,分布在海南、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是业内知名的品牌。所有的分公司都进行了商标许可备案,可以在商标局公开的网站上都可以查询到。而即时是这样,还有人——吉林省吉林市王征宇,在屡次注册“东北人”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向贵局提出了三年不使用撤销我司“东北人”商标。
由于地址的缘故,我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信函(关于提供号商标使用说明),故错过了答辩时期,只好在2012年4月6日申请了复审,而正是在复审受理之后即商标仍然有效的过程中,王征宇申请注册的“号东北人”商标于2012年11月19日驳回复审完成。
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在我们的商标有效过程中,驳回复审会视而不见?虽然在处于三年不使用的撤销过程中,我们还有二个的东北人+图案的商标、仍然在43类上为有效注册商标,为何商标局在给予王征宇的商标注册时不复核我们还有其他的权利?为什么王征宇在不同时期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代理机构也好,当事人也好,只要上网查一下,就知道我们的品牌有多高的知名度,上网也可以看到我们的许可备案,为何给当事人出如此主意?代理行业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又在哪里?
是的,我们疏忽,没有看到他驳回复审成功,没有看到他注册成功,错过了提异议的时期?但是真的是我们的错吗?是我们从来没认为这样的事情会发生,是我们从来没有想过如此简单的错误会出现在国家局的系统里?
是的,要求我们提争议?我们为什么要为国家局这简单的、小儿科的错误,承受这样大的代价?在争议的过程中,看侵权对我们造成如此大的侵害?
经查,您提到的第号商标并不是“东北人”,商标申请号是否有误?您提到的其他问题我们将尽快查明情况,予以解决。也请您及时关注自身的商标权利动态,